第265章 古代的救火制度(3/4)
”。
到了后面临安城的街道上,则每隔二百余步设一所巡铺,《梦粱录》的“防隅巡警”条说。
“坊巷近二百余步置一军巡铺,以兵卒三五人为一铺,遇夜,巡警地方盗贼、烟火,或有闹吵不律公事投铺,即与经厢察觉,解州陈讼。……遇夜,在官舍第宅、名望之家伏路,以防盗贼。”
显然,铺兵这里的职责,跟现代警察并无什么不同。
“军巡铺”还负有火灾报警的责任,铺兵每日在望火楼了望,一发现哪处起火,马上驰报,即由“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领军汲水扑灭,不劳百姓”。
而那些负责扑灭大火的士兵,则是“潜火队”的“潜火兵”。
在早期的时候,其实宋代的消防官兵是很专业的,也很有效,比如当时一位大官家里举行“夜醮”(祭拜鬼神),大举烛火。
站在望火楼上的了望员望见后,见“骤有火光”,以为发生了火灾,于是不敢怠慢,立即“驰白厢主,又报开封知府”。
很快,一大队潜火兵便赶到了这位大员家里,才知道原来这是一场误会。
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汴梁城的消防系统的反应的确很快。
只可惜到后来,可能是歌舞升平太久吧,越来越懈怠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玩忽职守,本该当值不好好当值。
有的干脆不在,有的即便来了也不尽忠职守,根本不了望观察,而是在望火楼上睡大觉。
要知道当时宋朝的“潜火队”配备有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消防装备,“如防虞器具、桶索、旗号、斧锯、灯笼、火背心等器具,俱是官司给支官钱措置,一一俱备”。
所以只要观察了望的人用心一点,是根本不可能发生什么大火的,会被即使扑灭在萌芽之中。
而且他们救火也很有效率,不是蛮干,比如在救火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火势过旺、一时难以扑灭的情况,则会根据火势大小将火源周围的建筑物拆除,留出一段距离作隔离带,以阻止火势蔓延《宋会要辑稿·刑法》,这个方法至今仍在使用。
京师之外,地方救火的情况在《作邑自箴》、《庆元条法事类》中都有记载。
包括宋代邻保之间有救火的义务,通常是诸州县镇寨的居民每十家结为一甲,选一家为甲头。
将各户的户主名录于一牌,盖章或画押后交由甲头保管。
火灾发生时,由甲头召集,每家出一人参与救火。
火灭之后,再按牌点名,检查是否有人失职不来。
如果该到而不到,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都要受到惩罚。
而且火灾发生后,“潜火队”赶往现场救火时,还会享有一些特权,比如路遇高官,可不必避路让道,“诸应避路者,遇有急切事,谓救火之类,不容久待者,许横绝弛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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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路上相遇,有民让官、贱让贵先行之礼,但“潜火队”可不受这一礼法约束。
“潜火兵”救灾,不允许半点违慢,“如有违误,定行军法治之”。
如果“潜火兵”在救火过程中受伤,则由政府负责治疗并给予奖赏。
“若救火军卒重伤者,所司差官相视伤处,支给犒赏,差医诊治”。
“潜火兵”享有比较丰厚的薪水,所有的消防器材也由官府购置、保养。
“仍以官钱量置救火器具,官为收掌,有损阙,即时增补”。
至少在当时世界而言,宋朝政府设立的这一套城市治理制度,是非常先进、卓越于世的。
同时火灾发生后,必追究肇事者、相关负责人、趁火打劫者的法律责任。
对肇事者的处罚区别失火与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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