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8章 残酷至极的刑法(2/4)
恩的地方长官贾雨村,惧怕薛家和贾府的权势,根本就不想救这位被拐少女出火坑。
可见解救被拐儿童,还是得靠自家亲人,官府是靠不住的。
当然,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如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至于买被拐卖的男孩为自家的子孙,在古代中国也有,如上文提到的唐律规定,其罪仅仅是“徒三年”,远轻于卖为奴仆。
但这种情况在处在农业社会、宗法势力强大的中国古代并不常见。
因为古代中国没有人口控制政策,且多聚族而居,某个人没有子嗣的话,多半由族内过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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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肥水不落别人田,且族内供过继的男孩很多,没必要去买一个弄不清来路的男孩来顶门立户,如此做家族长老也难以答应。
对古代王朝处罚拐卖人口行为,必须明白一点的是:
因为中国古代是身份社会,人身权利是不平等的,因身份而有差别,因此被拐者的身份不同,对人贩子处罚是不一样的。
拐卖别家的奴仆,在官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财产不一样。
若拐卖“良人”--即自由民去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那么处罚起来尤其严重。
如《大明律》规定:拐卖的是他人的奴婢,比拐卖良人轻一等。
照此法理,窦少君和香菱都是良家子女被拐卖,人贩子犯的是大罪。
尽管中国古代对拐卖行为律法规定处罚甚严,但由于政治不昌明,多“贾雨村”那样的官吏,此类现象很难得到有效遏制。
………………
除此之外,为了应付犯罪,古代还专门设计出了一些及其残酷的刑法,像是凌迟、斩首、腰斩、剥皮、炮烙、宫刑等二十二种,真的是十分残酷。
比如凌迟,在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了。
凌迟,其实原来是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
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
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
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
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毙命。
一般是在犯人身上蒙一张渔网,绷紧了,用小刀将从网眼里漏出来的肉一刀刀割掉,所以,所谓“千刀万剐”指的就是凌迟。
遭受这个刑法最着名的人物,莫过于明朝的大宦官刘瑾了,就是被凌迟处死,以及明末的袁崇焕,都是死于这种刑法。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到了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一些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
像是光绪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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