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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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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等到了宣判的日子,我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顾律师一起到了法庭。张旭他们一家人谁都没有去,因为他们没有过去,所以顾律师也不像以前那样和我分开着走了。我们一起进了法庭,等待宣判。

等我们都坐好了以后,法官宣判“原告纪文丽和被告张旭,张玲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立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官在上面念,我在下面听着,紧张得不得了,不知道结果如何。尽管我已经确定我会赢,但万事都有意外。而且赢和赢不一样,一间也是赢,三间也是赢。

法官继续往下念“本院认为,通过查明本案事实,综合当事人各方的诉辨主张及提交的相应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以下四点,第一,张玲玲是否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二,张玲玲是否能够基于其所诉的出资行为,而主张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第三,张旭的母亲李桂英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第四,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如何进行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一,农村宅基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力,与享有者的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就本案而言,张玲玲的户籍性质是非农业,其并非北京市区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张玲玲无权拥有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其不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另双方均提交了房屋建设申请的相关手续。纪文丽提交的《农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虽为复印件,但此复印件与北京市区镇人民政府留存的原件一致,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张玲玲提交的《农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并未在镇级人民政府备案,且张玲玲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申请建房,帮本院对张玲玲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认定。

关于焦点二,因张旭系北京市区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是以其名义申请,故张玲玲不能以其所诉的出资行为,而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张玲玲在建房过程中有过出资行为,对其出资行为在明确法律关系性质的基础上,另得解决,本案中不宜处理。

关于争议焦点三,李桂英虽属北京市区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双方均认可在建设涉案房屋时李桂英没有出资,且其以前在子女处轮流居住,建房时并未在涉案房屋内生活,故李桂黄不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张旭和纪文丽均为北京市区镇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旭的名下,申请建房是以张旭的名义申请,建房行为亦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考虑张旭和纪文丽婚后在涉案宅院内生活,纪文丽只是在双方分居后未在涉案宅院内居住生活,故涉案房屋应归张旭和纪文丽所有为宜。具体到纪文丽享有的份额,本院根据建房时的出资情况,房屋的格局,双方的居住情况等因素酌情予确定。

关于张旭,张玲玲以及李桂英答辨所述,张旭的前妻赵燕享有一半权益的问题,赵燕当庭明确表示建房时其未出资,就涉诉房屋的分割问题其不参与意见,也不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由法院依法判决,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另因涉案房屋建设时张旭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并到镇人民政府改造了相关手续,故张旭,张玲玲,李桂英以建设涉案房屋时未获得政府部门的有效批示及许可的情况下不应予以处理的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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